合同法的基本原则:
合同自由原则
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、选择相对人、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、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。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。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两大方面内容:
一、当事人的合意是具有法律的效力。
二、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的内容等方面的自由,包括1、缔结合同的自由 2、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、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5、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6、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7、选择裁判的自由等。
诚实信用原则
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,应诚实守信,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,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。该原则在大陆法国家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“帝王规则”。
在合同法中,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为:
1.合同订立阶段依循诚信原则。
2.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。
3.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。
4.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。
5.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信原则。
合法原则
鼓励交易原则
我国《合同法》在以下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。
第一,合同法除列举了几类特殊的无效合同以外,特别强调无效合同为“违反法律,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”的合同。
第二,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。
第三,合同法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。
第四,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。
第五,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,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,对方接受的,该合同成立。
第六,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。
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考